烟雾警报器和消防安全
维多利亚州的所有住宅都必须安装烟雾警报器。租赁方必须确保烟雾警报器正确安装并正常运作。承租方应确保烟雾警报器持续工作,并在其停止工作时告知租赁方。
本页内容:
租赁方必须安装烟雾警报器
烟雾警报器是强制性的,必须在维多利亚州的所有住宅物业中安装,包括独立屋、单元房、公寓和联排别墅。租赁方必须确保其租赁房产安装了合适的烟雾警报器。
1997 年 8 月 1 日之後建造的所有建築物都必須配備有備用電池的硬連線煙霧警報器。在此日期之前建造的建築物可以配備電池供電的煙霧警報器。
煙霧警報器必須符合澳洲標準 AS 3786。
分租房要配备烟雾警报器
分租房必须配备硬连线烟雾警报器。了解更多有分租房经营方如何满足其燃气和电气安全义务的信息。
在2021 年 3 月 29 日之後對煙霧警報器的要求
《2021 年住宅租賃條例》規定了住宅出租物業煙霧警報器需要滿足的相應安全活動的要求。
對於在 2021 年 3 月 29 日之後簽訂的租賃協議,承租方和租賃方對煙霧報警器安全應付的責任,已被納入不超過 5 年的表格 1 住宅租賃協議和超過 5 年的表格 2 住宅租賃協議的條款中。
租赁方和烟雾警报器
租赁方必须确保烟雾警报器:
- 已正确安装并处於工作状态
- 根據製造商的說明至少每 12 個月進行一次測試
- 按要求更换电池
- 紧急维修进行维修或更换。
在租赁协议开始时或之前,租赁方必须向承租方提供以下书面资讯:
- 出租房屋内每个烟雾警报器如何运作
- 如何测试出租房屋中的每个烟雾警报器
- 承租方有义务不干扰任何烟雾警报器,并在所租房屋内的烟雾警报器无法正常工作时进行报告。
承租方和烟雾警报器
如果烟雾警报器故障或不起作用,承租方和分租房住户必须通知租赁方或分租房经营方。
承租方和分租房住户不得停用或移除烟雾警报器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其运作。如果承租方、住户或其访客对警报器作出干扰,则属於违规行為,租赁提供方或分租房经营方可以向承租方或住户提供一份违规通知。
当承租方搬出房产时,他们应该将电池留在烟雾警报器中。
损坏的烟雾报警器属於紧急维修事项
如果接到烟雾警报器不起作用的通知,租赁提供方和分租房经营方必须立即安排紧急维修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
如果無法聯繫租賃提供方或分租房經營方,或者他們沒有立即修復煙霧警報器,承租方或住戶可以授權並支付最高 2,500 澳元的紧急维修費用。租賃方必須在 7 天內償還這筆款項。
硬连线烟雾警报器必须由合格的电工安装,但任何人都可以更换烟雾警报器电池。
山火多发地带要配备水箱
对水箱的要求适用於:
- 2021 年 3 月 29 日之後簽訂的租賃協議
- 在 2021 年 3月 29 日之後變為週期性租期的超過五年的固定期限協議。
如果租赁房产位於山火多发地区,并且需要水箱进行消防,租赁方必须确保该水箱及其任何相关基础设施是:
家庭消防安全资讯
有關家庭消防安全的信息,請訪問維多利亞消防救援中心(Fire Rescue 桃色视频)並閱讀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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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相应章节
如果您想了解法律對烟雾警报器和消防安全的規定,您可以閱讀的以下部分:
- 第 3 條:紧急维修的定義
- 第 72 條:紧急维修